中国经济时讯网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china@news.email.cn

职称评审重大调整!人社部拟修订管理规定,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记录期限3年

2026-03-27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职称评审进行重大调整。这是《暂行规定》自2019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共修改条文10条、新增条文5条,重点聚焦强化评审监管、加强信用管理、完善评审要求等领域。公众可于2026年4月20日前通过人社部官网等渠道提出意见。此次调整将如何影响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本文为你划重点。

职称评审重大调整!人社部拟修订管理规定,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记录期限3年

强化评审监管:建立质量评估机制,压实主体责任

职称评审重大调整,强化监管信用管理,申报材料造假撤销职称,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职称活动,压实评审单位的主体责任。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机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评审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进行分类管理和常态化监管。这意味着,职称评审不再是“一评了之”,评审过程将接受持续监督。

加强信用管理: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记录3年

职称评审重大调整,强化监管信用管理,申报材料造假撤销职称,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健全职称评审诚信体系,明确了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的信用管理要求。

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根据征求意见稿,职称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申报人存在承诺不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情形;评审专家存在评议不公、未遵守保密回避规定、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未履行审核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惩戒措施:存在失信违规行为的,应当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予以撤销,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可采取批评教育、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评审要求:畅通非公领域人才申报渠道

职称评审重大调整,强化监管信用管理,申报材料造假撤销职称,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渠道。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其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此外,修订还完善了申报、评审过程中的有关工作要求,包括明确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完善评审通过表决要求,强调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

优化评审服务: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

职称评审重大调整,强化监管信用管理,申报材料造假撤销职称,公开征求意见。在优化评审服务方面,本次修订明确: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这一规定将有效避免申报人因材料问题反复跑腿,提高职称申报效率,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

如何参与意见征集?

职称评审重大调整,强化监管信用管理,申报材料造假撤销职称,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

  • 网络反馈: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意见征集”栏目里提出意见
  • 信函反馈:通信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邮编100013,信封请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 电子邮件:发送至renshelifa@mohrs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

职称评审事关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此次调整标志着职称制度改革进入深化阶段。从强化监管到信用管理,从畅通渠道到优化服务,每一项调整都在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职称评价体系铺路。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也可通过邮件或页面下方联系我们说明情况,东大在线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个人、组织不得利用平台发布任何不实信息,一切法律后果都由发布者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加载更多